同居关系结束的时候,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的方式如下,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采取平均分配,但是要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到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等情况进行分割,综合来说就是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来分。但是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就归自己所有,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具体情形如下: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置办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的财物可参照赠与关系来处理;一方借同居关系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要求其返还;
2、在有非婚生子女扶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一起解决。在具体分割财产时,首先要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其次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存在过错的程度后在来分割;
3、在同居期间应双方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同居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还没有治愈的,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要给予适当的照顾。也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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