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四种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在上述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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