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但是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完毕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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