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在明白和知晓相关诊疗措施的风险、疗效、并发症、替代方案等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接受有关诊疗措施及接受何种诊疗措施进行选择的权利。
如果医生扩大手术范围,却未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又造成了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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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在明白和知晓相关诊疗措施的风险、疗效、并发症、替代方案等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接受有关诊疗措施及接受何种诊疗措施进行选择的权利。
如果医生扩大手术范围,却未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又造成了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在明白和知晓相关诊疗措施的风险、疗效、并发症、替代方案等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接受有关诊疗措施及接受何种诊疗措施进行选择的权利。
如果医生扩大手术范围,却未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又造成了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