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具体内容有:
(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二)医疗机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尽到特殊说明义务;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告知诊疗措施】针对病人的病情所应该采取的措施、准备采用的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药剂的疗效,介绍应该客观、实事求是,不能隐瞒、遗漏。
【告知医疗风险】诊疗措施头败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替代方案】一旦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而应当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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