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
司法鉴定结论可以否定医疗鉴定结论吗?

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
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的不同,因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从法理和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要优于医疗鉴定。
因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具备法律知识,因此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能给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而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注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从诉讼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明显优于医疗鉴定,一般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您还有什么想要告诉我们的吗?(选填)

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版)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5]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浏览记录
    司法鉴定结论可以否定医疗鉴定结论吗?

    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
    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的不同,因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从法理和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要优于医疗鉴定。
    因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具备法律知识,因此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能给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而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注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从诉讼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明显优于医疗鉴定,一般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正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