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员工在试用期休病假,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事前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在录用条件及员工转正考核条件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内因缺勤导致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视为员工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录用条件还是转正考核标准等,都需要向员工明示告知,并且要求员工签字确认。需要提示用人单位,以病假为由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二)一定条件下延长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延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延长,但有观点认为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也是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对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应当慎重,有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延长试用期合法,也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延长后总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最长试用期;
3、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三)试用期中止
虽然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试用期中止条款的规定,但是也并未明确禁止。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就中止试用期的情形进行约定,比如试用期内因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的,可以协商一致中止试用期,待劳动者到岗后继续履行试用期的权利和义务。例如:
1、江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2、天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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