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事情,抚养费给或不给,给多少都可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
若双方对抚养费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也就是说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允许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否则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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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事情,抚养费给或不给,给多少都可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
若双方对抚养费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也就是说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允许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否则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事情,抚养费给或不给,给多少都可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
若双方对抚养费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也就是说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允许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否则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