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必须是发生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适用经济性裁员。
三、裁员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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