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自然人的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法人要写法人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诉讼请求:原告希望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所主张的权利。主要是原告认为原仲裁裁决中不合理、请求法院改判的地方。
三、事实与理由:包括原告认为原仲裁裁决不对的地方和理由,以及自己主张权利的理由。
四、递交法院:向仲裁委所在地的法院(仲裁裁决书上有诉讼法院的名称)。
五、落款:原告的姓名以及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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