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违约金是根据实际培训费用、已经服务的时间和未服务的时间来计算的。
如: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单位花了10万,签订的服务期为10年,已经工作了2年,则违约金为8万。
提示: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专项培训,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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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是根据实际培训费用、已经服务的时间和未服务的时间来计算的。
如: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单位花了10万,签订的服务期为10年,已经工作了2年,则违约金为8万。
提示: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专项培训,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服务期违约金是根据实际培训费用、已经服务的时间和未服务的时间来计算的。
如: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单位花了10万,签订的服务期为10年,已经工作了2年,则违约金为8万。
提示: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专项培训,则无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