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的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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