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以下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收养人收养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收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等);
5、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不符合条件);
6、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您还有什么想要告诉我们的吗?(选填)

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浏览记录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以下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收养人收养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收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等);
    5、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不符合条件);
    6、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正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