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分的,由有关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