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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误诊而延误对绝症的救治,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因误诊而导致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如果误诊的是绝症,则误诊的医院应对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误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误诊的是本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误诊没能及时治疗,最终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则医疗机构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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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本)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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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误诊而延误对绝症的救治,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因误诊而导致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如果误诊的是绝症,则误诊的医院应对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误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误诊的是本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误诊没能及时治疗,最终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则医疗机构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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