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误诊而导致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如果误诊的是绝症,则误诊的医院应对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误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误诊的是本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误诊没能及时治疗,最终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则医疗机构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
因误诊而导致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如果误诊的是绝症,则误诊的医院应对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误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误诊的是本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误诊没能及时治疗,最终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则医疗机构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误诊而导致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如果误诊的是绝症,则误诊的医院应对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误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误诊的是本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误诊没能及时治疗,最终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则医疗机构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