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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疾病特殊导致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一)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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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本)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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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疾病特殊导致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一)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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