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但过错仅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考虑其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直接后果是该资料不能作为鉴定资料,其最终后果决定于这部分资料对于司法鉴定的影响: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客观无法进行的,医疗机构要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承担的后果及责任根据伪造、篡改资料对鉴定的影响承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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