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院负有依法书写、保管病历的义务。医院因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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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院负有依法书写、保管病历的义务。医院因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院负有依法书写、保管病历的义务。医院因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