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医生见死不救或者马虎大意致使患者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成功挽救患者导致患者死亡的,也不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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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医生见死不救或者马虎大意致使患者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成功挽救患者导致患者死亡的,也不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力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医生见死不救或者马虎大意致使患者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成功挽救患者导致患者死亡的,也不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