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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残疾,构成医疗事故吗?

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具体来说,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的情形有:患者不遵循医嘱,实行全麻手术前擅自进食导致不良后果;患者不遵循医嘱进行不适当的活动而引发病情恶化和突变的;患者未经医务人员允许私自外出突发性病变的;患者家属不遵循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的;患者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等等。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应由患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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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本)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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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残疾,构成医疗事故吗?

    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具体来说,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的情形有:患者不遵循医嘱,实行全麻手术前擅自进食导致不良后果;患者不遵循医嘱进行不适当的活动而引发病情恶化和突变的;患者未经医务人员允许私自外出突发性病变的;患者家属不遵循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的;患者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等等。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应由患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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