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一、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及时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二、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三、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的病历,以及收集整理主观病历部分的复印件。
四、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六、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齐。
基本如下:
提出申请 → 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 → 医务处保管 → 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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