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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应不应该为不必要的检查支付费用?

患者一经和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服务,使患者早日摆脱疾病的痛苦和恢复身体健康。但是基于医疗责任风险和牟取经济利益的考虑,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利用其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小病大治”,让患者进行多项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患者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有权拒绝支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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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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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应不应该为不必要的检查支付费用?

    患者一经和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服务,使患者早日摆脱疾病的痛苦和恢复身体健康。但是基于医疗责任风险和牟取经济利益的考虑,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利用其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小病大治”,让患者进行多项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患者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有权拒绝支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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