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保胎假”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务中一般是按照病假待遇支付,这是依据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按照病假待遇支付,但保胎休息期间通常认为不得计入医疗期。目前,有的地区对保胎休息及工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当地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如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例如:
(一)江西: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二)江苏: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陕西: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人申请适当安排保胎休息。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四)广东: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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