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出台之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梗阻”,“梗阻”带来的不利后果之一便是: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解决一部分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使得他们在最终裁决前采取措施,能够从被申请人拿到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这一规定也使仲裁与诉讼顺利衔接,形成了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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