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确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裁终局”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小额仲裁”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一裁终局”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不服终局仲裁裁决的,仍有权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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