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
(一)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没有规定精神赔偿,员工就不能主张。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进行裁判。如果用人单位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其中当然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上述第2、3种观点相对处于主流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很大程度上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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