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的,因为还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尚不能证明单位具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单位拒接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伤者的治疗,而伤者又家庭没有能力承担这笔费用,那么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让单位先支付。
建议还是抓紧时间进行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了,如果有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没有保险,那么单位也没有理由再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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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的,因为还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尚不能证明单位具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单位拒接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伤者的治疗,而伤者又家庭没有能力承担这笔费用,那么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让单位先支付。
建议还是抓紧时间进行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了,如果有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没有保险,那么单位也没有理由再拒绝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一般来说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的,因为还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尚不能证明单位具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单位拒接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伤者的治疗,而伤者又家庭没有能力承担这笔费用,那么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让单位先支付。
建议还是抓紧时间进行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了,如果有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没有保险,那么单位也没有理由再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