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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