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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什么时候出来?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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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版)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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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结果什么时候出来?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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