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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商品和包装上的各种标志和标识,不买无厂名、厂址、说明、价格、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的商品;
二、购买耐用消费品时,不要轻易买“处理品”;
三、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到正式经营的场所去购买,要注意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公开销售、明码标价的商品;
四、购买商品时,注意鉴别伪劣商品;
五、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
六、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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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本)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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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商品和包装上的各种标志和标识,不买无厂名、厂址、说明、价格、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的商品;
    二、购买耐用消费品时,不要轻易买“处理品”;
    三、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到正式经营的场所去购买,要注意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公开销售、明码标价的商品;
    四、购买商品时,注意鉴别伪劣商品;
    五、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
    六、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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