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伪劣商品:
一、失效、变质的商品,如过期的食品、药品等;
二、不符合产品说明,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或主要成分的商品;
三、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和明令淘汰的商品;
六、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七、没有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八、限时使用未标明生产时间或失效时间的商品;
九、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商品;
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产品;
十一、属于处理品(含次品、外品)而未在包装等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十二、剧毒、易燃、易爆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无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商品;
十三、在包装上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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