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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识别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商标、品名、型号、等级;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制造单位(名称、地址等);
二、关于性能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产品特点;主要原料及成分;性能数据;消耗(能耗、水耗等);对环境的影响(噪声、气味、射线、毒性物质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告;卫生、健康指标等;
三、关于售后储运方面的情况须指明,贮存条件;打开包装的方法;运出条件等;
四、关于安放和组装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安放和组装方法;使用和维护的空间尺寸;属不适当安放的情形;安放、组装的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
五、关于使用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使用方法和使用程序;使用注意事项;错误的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故障和处理方法;
六、关于维护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维护项目及要求;外行人能做的小维修和零件更换;维护时的正确操作及顺序;维护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周期;备件及线路图、装配图的识别方法等;
七、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售后服务的联系方法及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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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本)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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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识别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商标、品名、型号、等级;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制造单位(名称、地址等);
    二、关于性能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产品特点;主要原料及成分;性能数据;消耗(能耗、水耗等);对环境的影响(噪声、气味、射线、毒性物质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告;卫生、健康指标等;
    三、关于售后储运方面的情况须指明,贮存条件;打开包装的方法;运出条件等;
    四、关于安放和组装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安放和组装方法;使用和维护的空间尺寸;属不适当安放的情形;安放、组装的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
    五、关于使用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使用方法和使用程序;使用注意事项;错误的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故障和处理方法;
    六、关于维护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维护项目及要求;外行人能做的小维修和零件更换;维护时的正确操作及顺序;维护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周期;备件及线路图、装配图的识别方法等;
    七、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须指明,如售后服务的联系方法及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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