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标、品名、生产许可证号;
二、根据需要编写产品用途,可包括产品的作用、特点、适用范围等,对某些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并标明其不适用的范围;
三、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标明方式为“某年某月”;
四、对于容易变质或含有药物成分等的特殊产品,必须标明保质期限,标明方式为“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
五、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六、容量或重量;
七、香型;
八、必须标明主要原料成分,对于药类化妆品因应标明主要药物成分,对皮肤有刺激的限量使用的原料应标明其含量;
九、根据需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对于某些具有新型包装的产品应标明打开包装的方法;
十、某些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及违反正确使用方法产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对某些可能因误用而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应提出警告;
十一、产品贮存条件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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