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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在精神病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对精神病患者不仅有治疗其精神疾病的义务,对精神病患者还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更应当针对精神病患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由于其护理管理上出现疏忽,致使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证明医院对患者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存有明显疏漏之处,因此医院应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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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本)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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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在精神病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对精神病患者不仅有治疗其精神疾病的义务,对精神病患者还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更应当针对精神病患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由于其护理管理上出现疏忽,致使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证明医院对患者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存有明显疏漏之处,因此医院应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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