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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整形人能否不付钱?

整形人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存在整形服务合同,整形人有权要求整形机构对其进行整形手术,并使手术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则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任何一方违反而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医疗整形机构已经按照约定对整形人实施美容手术,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效果,整形人可以拒绝付费,但美容手术已经达到承诺的标准,整形人就应当支付美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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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本)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浏览记录
    美容手术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整形人能否不付钱?

    整形人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存在整形服务合同,整形人有权要求整形机构对其进行整形手术,并使手术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则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任何一方违反而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医疗整形机构已经按照约定对整形人实施美容手术,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效果,整形人可以拒绝付费,但美容手术已经达到承诺的标准,整形人就应当支付美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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