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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对该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只是欠缺其中的部分,比如缺少劳动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缺少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则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
1、缺少起始日期。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
2、缺少终止日期。有观点认为,此时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处理
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将作为工作地点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欠缺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的处理
该四项必备条款所涉及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比如关于工作时间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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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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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对该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只是欠缺其中的部分,比如缺少劳动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缺少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则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
    1、缺少起始日期。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
    2、缺少终止日期。有观点认为,此时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处理
    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将作为工作地点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欠缺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的处理
    该四项必备条款所涉及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比如关于工作时间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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