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女劳动者在“三期”内给予的特殊保护。
但是如果“三期”内的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当然,公司还可以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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