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法院阶段的管辖地有两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一)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