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处理办法:
1、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合同结束;
2、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3、如果您同意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工资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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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处理办法:
1、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合同结束;
2、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3、如果您同意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工资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处理办法:
1、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合同结束;
2、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3、如果您同意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工资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