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在哺乳期,经双方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到与其身体条件相适应工作岗位。
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调换的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岗的,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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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在哺乳期,经双方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到与其身体条件相适应工作岗位。
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调换的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岗的,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女职员在哺乳期,经双方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到与其身体条件相适应工作岗位。
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调换的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岗的,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