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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三、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四、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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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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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三、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四、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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