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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不同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由商品检验机关予以罚款;
三、经营者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可以处1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四、经营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或者对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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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侵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不同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由商品检验机关予以罚款;
    三、经营者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可以处1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四、经营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或者对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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