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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责任承担

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下列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冒用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
2.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的;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广告法》,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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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本)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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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责任承担

    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下列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冒用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
    2.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的;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广告法》,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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