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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晒、防雨、防霉变、分类、隔离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保证销售商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与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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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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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晒、防雨、防霉变、分类、隔离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保证销售商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与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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