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晒、防雨、防霉变、分类、隔离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保证销售商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与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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