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一、损害是由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造成的;
二、造成损害的产品不是销售者销售的;
三、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导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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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一、损害是由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造成的;
二、造成损害的产品不是销售者销售的;
三、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导致发生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一、损害是由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造成的;
二、造成损害的产品不是销售者销售的;
三、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导致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