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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淘汰商品的责任承担

生产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生产者的淘汰产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对在国家颁布决定、明令时已经生产好的淘汰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淘汰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销毁;
2.对在国家颁布决定、明令后正在生产的淘汰产品,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已经生产好的产品予以销毁,并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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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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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淘汰商品的责任承担

    生产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生产者的淘汰产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对在国家颁布决定、明令时已经生产好的淘汰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淘汰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销毁;
    2.对在国家颁布决定、明令后正在生产的淘汰产品,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已经生产好的产品予以销毁,并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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