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的整形外科等,所有这些机构都应该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照证明以及行医范围,应该在就诊前加以确认。在接受美容手术前也要确认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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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的整形外科等,所有这些机构都应该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照证明以及行医范围,应该在就诊前加以确认。在接受美容手术前也要确认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的整形外科等,所有这些机构都应该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照证明以及行医范围,应该在就诊前加以确认。在接受美容手术前也要确认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