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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资格而提供美容服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为医疗美容是一项特殊的医疗行为,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医疗资质的人员和机构。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是受害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是否为医疗机构。
如果受害人是在医疗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手术,由此造成容貌毁损引起的纠纷就属于医疗纠纷;如果受害人是在一般的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即使该美容院聘请了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实施美容手术,因美容院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该医务人员在美容院实施的行为不是其合法地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医疗纠纷,只能按一般的民事侵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美容失败导致容貌或身体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受害者还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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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本)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5]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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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合法资格而提供美容服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为医疗美容是一项特殊的医疗行为,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医疗资质的人员和机构。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是受害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是否为医疗机构。
    如果受害人是在医疗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手术,由此造成容貌毁损引起的纠纷就属于医疗纠纷;如果受害人是在一般的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即使该美容院聘请了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实施美容手术,因美容院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该医务人员在美容院实施的行为不是其合法地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医疗纠纷,只能按一般的民事侵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美容失败导致容貌或身体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受害者还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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