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并不能因为员工不愿意就不签,因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劳动者借故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做出,超过一年,无论是双方谁的原因导致合同没签,都是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权再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还要面临被追索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实务操作】
有些劳动者可能出于某方面考虑或者恶意拖延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使用人单位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这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一)直接告知劳动者不签合同就不能上岗工作。
(二)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里规定限期签定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三)虽然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单位要求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个人不愿意,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不签订合同的后果”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为防止法律风险,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用人单位应要求其签署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己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四)对拒不签订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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