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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