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指: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温馨提示】
(一)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二)符合上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承担支付二倍工资或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
(三)例外:有的地区司法实践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例如: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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